“党是政治组织”,党的这一根本定位与属性可分解为政治性与组织性两个方面,决定了政治纪律与组织纪律的重要性。新旧《条例》都是在打头、管总的政治纪律之后规定组织纪律,且新《条例》在篇幅大减的条件下,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的字数从1200余字增加到2100余字,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组织纪律的高度重视。
第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内容丰富,党章规定了它的六条基本原则,第一条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鉴于“全党服从中央”在政治纪律中已经强调,组织纪律侧重的是个人不服从组织、少数不服从多数、下级不服从上级现象,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如,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作风独裁,搞一言堂,在担任四川省纪委书记期间,省纪委常委会的议题基本上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行为(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载体。
针对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目无组织、泥牛入海无消息等情况,新《条例》明确向以下行为“亮剑”: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这些规定是新增的,很有现实针对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经查,存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违纪事实。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第六十八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学、同行、同乡、同事等小圈子聚会也值得警惕,搞不好就会形成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小圈子。”党是大家庭,党的干部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不能互相抱团、利益交换。如,媒体披露的“山西汾酒会”,是对经常在相对固定会场参加聚会、活动的以山西高级别官员为主的一个群体的称谓,其中多人已被查处,包括山西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聂春玉等。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峻形势表明,新增的第六十八条很有必要,是防止利益输送、塌方式腐败的重要举措。
第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
具体包括: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侵犯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侵犯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申诉权利等行为。上述内容曾规定在旧《条例》“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中,新《条例》将之整合到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更为合适。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如,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违纪行为中包括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类似现象屡禁不止,亟待通过严明组织纪律加以解决。
第五,违反干部人事制度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干部人事问题广受关注,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新《条例》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依次针对在选举等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违反人事制度的行为。如,2015年9月,四川省对2011年10月南充市党代会中的拉票贿选事件涉案人员,全部作出严肃处理,包括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33人等,彰显了组织纪律的严肃性。
第六,制造瑕疵党员身份的行为(第七十五条)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共产党员是光荣称号,不容玷污。严把党员“入口关”,维护党员身份与称号的严肃性,直接关系到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以上行为都在处分之列。如,2014年12月15日,湖北省枣阳市侯井村党支部书记与副书记,明知某预备党员在考察期间有违法建设行为,不符合预备党员转正条件,但隐瞒事实,通过了其转正决议。事后,两人均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明显不当的涉外行为(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
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极大增加了党员对外交往、走出国门的机会,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日前被开除党籍的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新《条例》除保留对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等违纪处分规定外,还新增了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等违纪处分条款,增强了组织纪律的严密性和时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