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某县卫生局办公室接到上级有关培训文件,经请示本局局长同意后,决定组织全县各镇卫生院和县直医疗单位业务副院长参加于4月15日至4月19日在成都举办的医院法务管理培训班。
4月14日,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文某带队,共15人出发前往成都学习。4月15日上午到达指定培训地点某酒店报到领取资料后,文某征求参训人员意见后,决定改变学习计划去周边旅游。于是文某与会务组沟通后,在当日上午由会务组安排车辆和导游将文某等15人带到九寨沟旅游,4月17日上午返回成都,4月18日到峨眉山游玩,4月19日上午回成都游玩半天,当晚结束本次活动乘坐火车返回。期间,文某等15人按照2300元每人的标准共向培训主办方上交35000元培训费,其中通知参加培训的14人每人上交了2500元,文某的费用由其余14人分摊。总费用发票由主办方统一出具在一张发票上,文某等人拟以此发票到单位报销。后因有人举报,县纪委介入调查,故此次旅游费尚未报销,均由个人承担。
文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用公款旅游,应定性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文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理由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或者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本案中,问题的焦点之一是文某等人旅游费用未用公款报销是否影响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对此,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旅游费未报销的原因。首先,旅游费35000元是由培训主办方统一出具在一张发票上,事由为培训费;其次,各单位参训人员上交2500元是按照县卫生局关于培训的通知上交的,事后可以在各单位以培训费名义列支;第三,当时此发票由主办方寄回,尚未寄到时,县纪委接到举报介入调查,导致文某等人未能到单位入账报销;第四,县纪委在调查过程中,文某等人共同编造参与培训的事实,回避旅游的问题。综上所述,文某等人主观上是想将35000元以培训费为名到单位报销,但因县纪委介入调查这一外力导致未能报销,属于未遂,并不影响对其公款旅游行为的定性。因文某等人的违纪行为尚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故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栏目短评
长期以来,总有一些党员干部习惯了“变通”之法,喜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中央的三令五申,仍然费尽心思顶风而上,借着“开会”、“考察”、“学习”之机,用公款“顺道”去附近景区“转悠”,换上“马甲”游山玩水,好不快活!
公款旅游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享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自认为这样的事情属于“顺手牵羊”,事情不大而且理由堂皇、手法高明,甚至认为这是为众人“谋福利”,即使犯错也“可以理解”,觉得经得起责问和盘查。这种享乐主义“老作派”该彻底摒弃,这种惯性思维的“劣根”必须连根拔起。
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高压氛围下,再玩这种穿“马甲”的小伎俩无异于“掩耳盗铃”,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各级党组织也必然会“穷追猛打”,绝不手软。